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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 任

视 察

获 发 许 可 证 或 受 呈 报 规 定 规 限 的 设 施 , 须 接 受 海 关 的 检 查 及 视 察 。 此 等 检 查 旨 在 核 实 及 确 保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递 交 有 关 许 可 证 和 报 告 内 的 资 料 均 真 确 无 误 。 禁 止 化 学 武 器 组 织 亦 会 派 遗 视 察 组 视 察 设 施 。 视 察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核 实 设 施 在 报 告 及 呈 报 内 提 交 的 细 节 , 并 据 此 向 禁 止 化 学 武 器 组 织 提 交 宣 布 的 资 料 。 条 例 要 求 有 关 的 设 施 在 视 察 期 间 , 须 向 海 关 人 员 及 禁 止 化 学 武 器 组 织 的 视 察 组 及 成 员 提 供 一 切 所 需 的 资 料 及 协 助 , 并 与 他 们 充 份 合 作 。 由 於 视 察 可 在 短 时 间 内 或 没 有 预 先 通 知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, 所 以 设 施 的 营 运 人 应 妥 善 备 存 及 整 理 所 有 有 关 记 录 , 以 便 能 在 短 时 间 内 取 出 记 录 , 供 视 察 组 检 查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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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订日期 :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