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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 要 告 示
私隐政策

私 隐 政 策 声 明

工 业 贸 易 署 ( 下 称 「 本 署 」 ) 会 全 力 执 行 和 遵 守 《 个 人 资 料 ( 私 隐 ) 条 例 》 的 有 关 条 文 。

  • 持 有 的 个 人 资 料 类 别

本 署 持 有 的 个 人 资 料 有 三 大 类 , 分 别 载 于 以 下 记 录 ∶

申 请 书 / 通 知 书 * 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姓 名 、 地 址 、 电 话 号 码 、 传 真 号 码 、 电 邮 地 址 , 以 及 个 别 申 请 人 、 发 出 通 知 书 的 人 士 、 获 授 权 签 署 人 或 提 出 申 请 的 公 司 或 发 出 通 知 书 的 公 司 的 负 责 人 员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号 码 、 护 照 号 码 和 签 署 等 ;  

查 询 / 投 诉 ∶ 包 括 与 跟 进 就 本 署 的 工 作 和 所 提 供 服 务 所 提 出 的 查 询 和 投 诉 有 关 的 个 人 资 料 , 例 如 ∶ 姓 名 、 地 址 、 电 话 号 码 、 传 真 号 码 和 电 邮 地 址 等 ;

人 事 记 录 ∶ 包 括 受 雇 于 本 署 及 申 请 本 署 职 位 的 所 有 人 士 的 个 人 和 家 庭 资 料 、 工 作 详 情 、 薪 金 及 福 利 资 料 、 付 款 记 录 、 工 作 表 现 评 核 和 纪 律 事 宜 等 。

  • 收 集 和 保 存 个 人 资 料 的 主 要 目 的

所 收 集 和 保 存 的 个 人 资 料 与 以 下 范 畴 有 关 ∶

申 请 书 / 通 知 书 ∶ 收 集 和 保 存 的 资 料 , 是 用 作 考 虑 和 审 理 有 关 的 申 请 书 / 通 知 书 ; 核 查 有 关 人 士 有 否 遵 守 各 项 法 律 上 及 行 政 上 的 规 例 ;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用 途 。 在 申 请 书 / 通 知 书 内 提 供 不 完 备 或 不 正 确 的 资 料 , 会 影 响 本 署 考 虑 和 审 理 有 关 的 申 请 书 / 通 知 书 , 并 可 能 引 致 申 请 遭 延 迟 处 理 或 拒 绝 受 理 , 以 及 / 或 导 致 本 署 对 有 关 人 士 采 取 其 他 行 政 制 裁 / 法 律 行 动 ;

查 询 / 投 诉 ∶ 收 集 和 保 存 资 料 的 目 的 , 是 就 有 关 查 询 / 投 诉 采 取 跟 进 工 作 ;

人 事 记 录 ∶ 收 集 和 保 存 的 资 料 , 是 用 于 与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有 关 的 事 宜 , 包 括 招 聘 、 委 任 、 培 训 、 工 作 表 现 评 核 、 操 守 纪 律 等 。

如 欲 查 询 本 署 所 持 有 的 个 人 资 料 的 类 别 及 其 用 途 , 请 按 此 处 (pdf 格 式 ) 。

  • 查 阅 和 改 正 个 人 资 料

有 关 人 士 可 根 据 《 个 人 资 料 ( 私 隐 ) 条 例 》 , 要 求 查 阅 本 署 所 持 有 关 于 他 们 的 个 人 资 料 。 本 署 会 就 查 阅 资 料 要 求 收 取 适 当 费 用 。 此 外 , 倘 有 关 人 士 认 为 本 署 所 持 有 的 资 料 不 正 确 , 亦 可 提 出 改 正 要 求 。

如 欲 查 阅 或 改 正 个 人 资 料 , 可 透 过 书 信 或 以 表 格 [ 表 格 OPS003 ( 1/2008 修 订 ) ] 提 出 要 求 。 有 关 要 求 须 送 交 原 先 提 交 申 请 书 / 通 知 书 或 作 出 查 询 / 申 请 的 有 关 科 或 组 处 理 。 表 格 可 于 九 龙 弥 敦 道 700 号 工 业 贸 易 署 大 楼 地 下 询 问 处 索 取 , 或 从 下 列 网 页 下 载 ∶

http://www.tid.gov.hk/tc_chi/aboutus/form/publicform/others/index.html#ops003

如 有 查 询 , 请 致 电 本 署 电 话 查 询 热 线 ∶ 2398 5333

* 申 请 书 / 通 知 书 包 括 登 记 申 请 、 出 口 / 进 口 许 可 证 、 产 地 来 源 证 、 生 産 通 知 书 、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、 出 口 / 进 口 通 知 书 、 转 口 货 物 通 知 书 、 金 伯 利 证 书 ( 出 口 / 进 口 ) 和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证 书 等 文 件 。

  • 免 责 声 明  

凡 使 用 由 此 网 页 下 载 的 表 格 作 出 申 请 , 均 须 以 纸 张 形 式 递 交 , 并 受 本 署 的 申 请 表 格 正 本 上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约 束 。 本 署 绝 对 不 容 许 申 请 人 擅 自 修 改 表 格 上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, 并 保 留 对 擅 自 修 改 表 格 者 采 取 法 律 行 动 及 / 或 行 政 制 裁 的 权 利 , 同 时 亦 会 拒 绝 受 理 有 关 申 请 。   

安 全 声 明

你 承 认 和 同 意 , 政 府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须 就 任 何 人 使 用 这 个 网 站 而 引 致 的 直 接 、 间 接 、 特 殊 的 或 相 应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赔 偿 而 负 责 。 政 府 不 会 保 证 经 互 联 网 传 送 的 信 息 完 全 可 靠 。 倘 你 因 经 互 联 网 向 本 署 传 送 信 息 , 或 因 政 府 应 你 要 求 经 互 联 网 向 你 传 送 信 息 而 使 你 蒙 受 损 害 赔 偿 , 政 府 概 不 负 责 。 经 互 联 网 传 递 的 信 息 , 可 能 会 因 互 联 网 线 路 繁 忙 而 中 断 或 传 送 受 阻 , 或 可 能 会 因 互 联 网 的 公 开 使 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将 资 料 错 误 传 送 。
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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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修订日期: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