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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 可 证 制 度

许 可 证 持 有 人 备 存 记 录 的 规 定

根 据 化 学 武 器 ( 公 约 ) 条 例 (第 578 章) 第 12(2)(b) 条 , 化 学 品 设 施 营 运 人 如 果 已 获 发 许 可 证 在 某 年 营 运 该 设 施 ( "许 可 证 持 有 人" ) , 便 须 备 存 有 关 设 施 、 车 间 和 化 学 品 的 记 录 , 为 期 不 少 於 该 年 後 起 计 三 年 。 营 运 人 如 果 不 遵 守 备 存 记 录 规 定 , 即属 违 法 , 一 经 定 罪 , 可 判 处 罚 款 100,000 元 及 监 禁 一 年 。

设 施 须 要 备 存 的 记 录 包 括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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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订日期 :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