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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約要求作出的宣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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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禁 化 武 公 約 》要 求 每 一 締 約 國 (英 文 版) 就 化 學 武 器 的 擁 有 、 轉 讓 、 獲 取 及 其 對 銷 毀 化 學 武 器 的 一 般 計 劃 作 出 若 干 的 宣 布 。 此 外 , 亦 現 定 締 約 國 對 老 化 學 武 器 , 遺 留 化 學 武 器 及 化 學 武 器 生 產 設 施 作 出 宣 布 。 根 據 公 約 的 第 六 條 , 每 一 締 約 國 有 權 為 該 公 約 不 加 禁 止 的 目 的 而 發 展 、 生 產 、 以 其 他 方 式 獲 取 、 保 有 、 轉 讓 和 使 用 有 毒 化 學 品 及 其 前 體 。 但 為 了 確 保 該 活 動 與 公 約 下 的 義 務 相 符 , 公 約 要 求 每 一 締 約 國 就 其 有 毒 化 學 品 及 其 前 體 作 出 年 度 宣 布 並 遵 守 公 約 內 " 關 於 執 行 和 核 查 的 附 件 "( "核 查 附 件" )所 規 定 的 核 查 措 施 。 在 核 查 附 件 下 , 締 約 國 需 要 呈 交 的 宣 布 包 括 - 上 一 年 活 動 的 年 度 宣 布 公 約 規 定 , 設 施 若 超 越 以 下 的 限 量 , 亦 需 提 交 年 度 宣 布
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機 化 學 品 : 當 生 產 量 超 過 200 公 噸 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機 化 學 品 或 30 公 噸 的 磷 硫 氟 化 學 品 。 為 了 確 保 香 港 能 提 供 需 要 的 資 料 予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以 作 為 符 合 公 約 中 宣 布 的 要 求 ,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亦 相 應 地 對 在 化 學 武 器(公 約)條 例(第 578 章)中 的 化 學 品 提 出 類 似 的 報 告 及 呈 報 規 定。 | 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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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磷硫氟化學品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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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修訂日期: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