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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 表 2 化 學 品

附 表 2 化 學 品 年 度 報 告

獲 發 許 可 證 在 設 施 生 產 、 加 工 和 消 耗 附 表 2 (pdf 格 式 ) 化 學 品 的 營 運 人 ( "許 可 證 持 有 人" ) , 須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( "署 長" ) 遞 交 下 列 年 度 報 告 -

(i)  設 施 內 每 一 車 間 在 上 一 年 的 過 往 活 動
    ( 表 格 S2-1
(pdf 格 式)

假 如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的 設 施 有 一 個 或 多 個 車 間 在 上 一 年 生 產 、 加 工 或 消 耗 的 附 表 2 化 學 品 數 量, 會 超 過 許 可 限 量 , 則 必 須 遞 交 此 報 告 。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應 使 用 獨 立 的 表 格 S2-1 , 分 別 為 設 施 內 的 每 一 個 附 表 2 車 間 填 寫 報 告 。 該 報 告 主 要 提 供 每 一 車 間 所 生 產 、 加 工 和 消 耗 的 附 表 2 化 學 品 資 料 , 並 須 在 上 一 年 完 結 後 ( 不 遲 於 來 年 1 月 15 日) , 連 同 表 格 S2-2[ 見 下 文 (ii)] 一 併 遞 交 至 署 長 。

(ii) 在 上 一 年 生 產 、 加 工 和 消 耗 每 一 種 化 學 品 的 目 的( 表 格 S2-2 (pdf 格 式)

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亦 須 就 上 一 年 在 設 施 生 產 、 加 工 、 消 耗 每 種 附 表 2 化 學 品 的 目 的 , 及 轉 讓 和 輸 出 的 每 種 附 表 2 化 學 品 的 細 節 , 遞 交 年 度 報 告 。 這 些 資 料 須 填 寫 於 表 格 S2-2 , 並 在 上 一 年 完 結 後 ( 不 遲 於 來 年 1 月15 日 ) , 連 同 表 格 S2-1[ 見 上 文 (i)] 一 併 遞 交 至 署 長 。

(iii) 設 施 內 每 一 車 間 在 下 一 年 的 預 計 活 動 ( 表 格 S2-3 (pdf 格 式)

若 許 可 證 持 有 人 預 計 其 設 施 有 一 個 或 多 個 車 間 在 下 一 年 所 生 產 、 加 工 或 消 耗 的 附 表 2 化 學 品 數 量 , 會 超 過 許 可 限 量 , 則 必 須 遞 交 此 報 告 。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應 使 用 獨 立 的 表 格 S2-3 , 分 別 為 設 施 的 每 一 個 附 表 2 車 間 填 寫 報 告 。 該 報 告 須 在 下 一 年 開 始 前 ( 不 遲 於 現 年 7 月 31 日 ) , 連 同 表 格 S2-4 [ 見 下 文 (iv)] 一 併 遞 交 至 署 長 。

(iv) 在 下 一 年 生 產 、 加 工 和 消 耗 每 一 種 化 學 品 的 目 的( 表 格 S2-4 (pdf 格 式)

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必 須 遞 交 年 度 報 告 , 列 明 在 下 一 年 在 設 施 生 產 、 加 工 、 消 耗 每 種 附 表 2 化 學 品 的 目 的 及 預 計 轉 讓 和 輸 出 每 種 附 表 2 化 學 品 的 細 節 。 這 些 資 料 須 填 寫 於 表 格 S2-4 , 並 在 下 一 年 開 始 前 ( 不 遲 於 現 年 7 月 31 日 ) , 連 同 表 格 S2-3 一 併 遞 交 至 署 長 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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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訂日期 :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