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对 战 略 物 品 贸 易 实 施 的 管 制 , 是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进 出 口 条 例 而 制 订 。 根 据 该 条 例 的 规 定 , 战 略 物 品 属 必 须 取 得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签 发 的 签 证 才 可 进 出 口 的 货 品 。 因 此 , 进 出 口 战 略 物 品 必 须 遵 守 签 证 的 规 定 。 战 略 物 品 的 进 出 口 签 证 管 制 由 工 业 贸 易 署 负 责 。
香 港 的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清 单 是 根 据 各 国 际 出 口 管 制 组 织 和 公 约 的 管 制 措 施 而 制 订 的 。 香 港 对 战 略 物 品 贸 易 实 施 的 管 制 名 单 , 主 要 基 于 下 列 国 际 出 口 管 制 组 织 和 公 约 的 管 制 措 施 : 瓦 塞 纳 安 排 、 核 供 应 国 集 团 、 根 据 核 武 器 不 扩 散 条 约 设 立 的 Zangger Committee 、 导 弹 科 技 管 制 组 织 、 澳 洲 集 团 、 化 学 武 器 公 约 和 武 器 贸 易 条 约 。
必 须 取 得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签 发 的 许 可 证 才 可 进 出 口 的 香 港 战 略 物 品 管 制 清 单 , 详 列 于 进 出 口 ( 战 略 物 品 ) 规 例 附 表 1 、 2 、 3 及 4 。 四 个 附 表 的 内 容 简 介 如 下 :
附 表 1 包 括 两 组 物 品 清 单 : 军 需 物 品 清 单 和 两 用 物 品 清 单 。 包 括 在 附 表 1 内 的 化 学 品 亦 受 出 入 口 签 证 管 制 。
附 表 2 载 列 若 干 过 境 的 物 品 , 当 中 包 括 与 化 学 武 器 有 关 的 物 品 。
附 表 3 将 最 终 用 途 纳 入 管 制 。 只 要 进 口 商 或 出 口 商 知 悉 物 品 将 会 或 怀 疑 可 能 会 用 作 制 造 、 发 展 或 使 用 化 学 武 器 , 或 与 前 述 用 途 有 关 的 物 资 、 化 学 品 、 制 剂 、 设 备 等 , 便 须 受 签 证 管 制 。
附 表 4 载 列 与 附 表 3 所 载 物 品 有 关 的 受 管 制 活 动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