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 化 学 武 器 公 约 》为 一 国 际 公 约 ( " 该 公 约 " ) , 旨 在 禁 止 发 展 、 生 产 、 获 取 、 储 存 、 保 有 、 转 让 及 使 用 化 学 武 器 。 公 约 亦 要 求 销 毁 现 存 的 化 学 武 器 。
然 而 , 发 展 、 生 产 、 获 取 、 保 有 、 转 让 及 使 用 有 毒 化 学 品 及 其 前 体 於 工 业 、 农 业 、 研 究 、 医 疗 及 其 他 和 平 用 途 则 是 公 约 容 许 的 , 但 该 等 活 动 需 要 遵 守 公 约 的 宣 布 及 视 察 的 要 求 。
该 公 约 於 1997 年 4 月 29 日 生 效 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是 公 约 的 签 署 国 ,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《 基 本 法 》 第 153 条 将 公 约 的 适 用 範 围 扩 展 至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。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会 根 据 一 国 两 制 的 原 则 , 以 自 己 的 法 例 及 管 制 制 度 来 实 行 该 公 约 。
化 学 武 器 ( 公 约 ) 条 例 (第 578 章)( " 该 条 例" ) 则 为 香 港 落 实 该 公 约 的 法 例 。 该 条 例 已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起 生 效 。 有 关 详 情 , 请 参 考 战 略 贸 易 管 制 通 告 第 17/04 号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