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 施 的 营 运 人 及 香 港 居 民 必 须 遵 守 化 学 武 器 ( 公 约 ) 条 例 (第 578 章)。 但 一 般 公 众 应 不 常 会 涉 及 该 公 约 禁 止 的 活 动 。 而 大 部 份 受 公 约 管 制 的 附 表 化 学 品 并 没 有 家 居 用 途 , 因 此 条 例 对 他 们 的 影 响 应 该 是 很 轻 微 的 。
较 受 影 响 的 团 体 是 化 学 品 设 施 、 实 验 室 、 医 院 及 医 疗 机 构 、 大 学 或 专 上 院 校 等 。 它 们 可 能 会 在 其 营 运 的 过 程 中 制 造 、 获 取 、 保 有 、 加 工 、 消 耗 、 使 用 或 转 让 公 约 管 制 的 附 表 化 学 品 及 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机 化 学 品 。
这 些 团 体 的 营 运 人 及 有 关 人 士 应 仔 细 阅 读 条 例 内 容 , 明 白 有 关 条 款 , 以 确 定 他 们 从 事 的 活 动 是 否 受 条 例 的 管 制 而 须 要 受 条 例 的 规 定 ( 包 括 许 可 证 及 呈 报 要 求 ) 所 约 束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