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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 表 2 化 学 品

附 表 2 化 学 品 年 度 报 告

获 发 许 可 证 在 设 施 生 产 、 加 工 和 消 耗 附 表 2 (pdf 格 式 ) 化 学 品 的 营 运 人 ( "许 可 证 持 有 人" ) , 须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( "署 长" ) 递 交 下 列 年 度 报 告 -

  1. 设 施 内 每 一 车 间 在 上 一 年 的 过 往 活 动( 表 格 S2-1 (pdf 格 式 )

    假 如 许 可 证 持 有 人 的 设 施 有 一 个 或 多 个 车 间 在 上 一 年 生 产 、 加 工 或 消 耗 的 附 表 2 化 学 品 数 量, 会 超 过 许 可 限 量 , 则 必 须 递 交 此 报 告 。 许 可 证 持 有 人 应 使 用 独 立 的 表 格 S2-1 , 分 别 为 设 施 内 的 每 一 个 附 表 2 车 间 填 写 报 告 。 该 报 告 主 要 提 供 每 一 车 间 所 生 产 、 加 工 和 消 耗 的 附 表 2 化 学 品 资 料 , 并 须 在 上 一 年 完 结 後 ( 不 迟 於 来 年 1 月 15 日) , 连 同 表 格 S2-2[ 见 下 文 (ii)] 一 并 递 交 至 署 长 。

  2. 在 上 一 年 生 产 、 加 工 和 消 耗 每 一 种 化 学 品 的 目 的( 表 格 S2-2 (pdf 格 式 )

    许 可 证 持 有 人 亦 须 就 上 一 年 在 设 施 生 产 、 加 工 、 消 耗 每 种 附 表 2 化 学 品 的 目 的 , 及 转 让 和 输 出 的 每 种 附 表 2 化 学 品 的 细 节 , 递 交 年 度 报 告 。 这 些 资 料 须 填 写 於 表 格 S2-2 , 并 在 上 一 年 完 结 後 ( 不 迟 於 来 年 1 月15 日 ) , 连 同 表 格 S2-1[ 见 上 文 (i)] 一 并 递 交 至 署 长 。

  3. 设 施 内 每 一 车 间 在 下 一 年 的 预 计 活 动 ( 表 格 S2-3 (pdf 格 式 )

    若 许 可 证 持 有 人 预 计 其 设 施 有 一 个 或 多 个 车 间 在 下 一 年 所 生 产 、 加 工 或 消 耗 的 附 表 2 化 学 品 数 量 , 会 超 过 许 可 限 量 , 则 必 须 递 交 此 报 告 。 许 可 证 持 有 人 应 使 用 独 立 的 表 格 S2-3 , 分 别 为 设 施 的 每 一 个 附 表 2 车 间 填 写 报 告 。 该 报 告 须 在 下 一 年 开 始 前 ( 不 迟 於 现 年 7 月 31 日 ) , 连 同 表 格 S2-4 [ 见 下 文 (iv)] 一 并 递 交 至 署 长 。

  4. 在 下 一 年 生 产 、 加 工 和 消 耗 每 一 种 化 学 品 的 目 的( 表 格 S2-4 (pdf 格 式 )

    许 可 证 持 有 人 必 须 递 交 年 度 报 告 , 列 明 在 下 一 年 在 设 施 生 产 、 加 工 、 消 耗 每 种 附 表 2 化 学 品 的 目 的 及 预 计 转 让 和 输 出 每 种 附 表 2 化 学 品 的 细 节 。 这 些 资 料 须 填 写 於 表 格 S2-4 , 并 在 下 一 年 开 始 前 ( 不 迟 於 现 年 7 月 31 日 ) , 连 同 表 格 S2-3 一 并 递 交 至 署 长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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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订日期 :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