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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規定及條款

許 可 證

化 學 武 器 ( 公 約 ) 條 例 (第 578 章)授 予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( " 署 長 " ) 權 力 施 行 許 可 證 制 度 , 使 在 條 例 下 的 規 定 得 以 實 施 。 許 可 證 條 款 的 重 點 列 出 如 下 :

第 8 條 具 體 指 出 何 時 須 要 許 可 證 。 這 條 規 定 設 施 營 運 人 若 於 某 年 生 產 、 獲 取 、 保 有 、 加 工 、 消 耗 、 使 用 或 轉 讓 附 表 的 化 學 品 , 而 其 數 量 又 超 過 某 一 限 制 , 則 須 要 申 領 許 可 證 。

第 9 條 規 定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人 須 以 指 明 的 格 式 ,並 須 附 同 費 用 向 署 長 提 出 申 請。

第 10 條 規 定 署 長 可 在 某 些 條 件 下 發 出 許 可 證 或 可 拒 絕 簽 發 許 可 證 。

詳 情 亦 可 參 閱 許 可 證 要 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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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訂日期 :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