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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 款 是 否 與 你 有 關

  • 設 施 的 營 運 人 及 香 港 居 民 必 須 遵 守 化 學 武 器 ( 公 約 ) 條 例 (第 578 章)。 但 一 般 公 眾 應 不 常 會 涉 及 該 公 約 禁 止 的 活 動 。 而 大 部 份 受 公 約 管 制 的 附 表 化 學 品 並 沒 有 家 居 用 途 , 因 此 條 例 對 他 們 的 影 響 應 該 是 很 輕 微 的 。

  • 較 受 影 響 的 團 體 是 化 學 品 設 施 、 實 驗 室 、 醫 院 及 醫 療 機 構 、 大 學 或 專 上 院 校 等 。 它 們 可 能 會 在 其 營 運 的 過 程 中 製 造 、 獲 取 、 保 有 、 加 工 、 消 耗 、 使 用 或 轉 讓 公 約 管 制 的 附 表 化 學 品 及 未 列 於 附 表 的 特 定 有 機 化 學 品

  • 這 些 團 體 的 營 運 人 及 有 關 人 士 應 仔 細 閱 讀 條 例 內 容 , 明 白 有 關 條 款 , 以 確 定 他 們 從 事 的 活 動 是 否 受 條 例 的 管 制 而 須 要 受 條 例 的 規 定 ( 包 括 許 可 證 及 呈 報 要 求 ) 所 約 束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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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訂日期 :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